MoneySQ Limited (下稱“本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Ordinance”) 的致客戶通知
此通知乃為講述本公司關於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和其他資料的政策和慣例。
此通知内各個術語的定義如下:
“賬戶資料” 是指本公司在操作客戶賬戶過程中產生的任何資料,並且如“守則”中所定義;
“守則” 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消費者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信貸資料機構” 是指信貸資料機構或類似服務的提供者;
“客戶” 是指本公司的客戶;
“資料” 是指個人資料和賬戶資料;
“集團成員公司” 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公司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
“個人資料” 具有條例給予的定義, 但應包括可用以確定有關客戶身分的直接或間接地關於客戶的資料,而且該資料的存在形式應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
“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 是指本公司和集團成員公司在其業務過程中提供的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
客戶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以申請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在本公司與客戶的正常財務和業務關係過程中,也會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所作的用途,分為強制性用途及自願性用途。強制性用途的資料是指如果客戶希望本公司提供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客戶必須向本公司提供其資料。如客戶未能提供此類資料,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相關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
若屬供自願性用途的個人資料,客戶可告知本公司不得使用其資料作有關用途;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把有關資料作為該用途。
客戶需要提供強制性資料的目的如下:
- 作爲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的日常運作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有關特定交易或其他方面的指示;
- 決定是否向客戶提供信貸;
- 進行信貸審查(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申請信貸及定期複核信貸情況時進行該審查);
- 設立及維持公司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模式;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審查及債務追討;
-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為客戶設計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確定客戶欠下或被欠下的債務金額;
- 强制執行客戶向本公司應負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向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根據以下法例要求,執行本公司或集團成員公司被預期應就透露及使用資料執行的各種義務、要求、建議、指示或安排:
- 現在及將來約束或者適用於本公司或集團成員公司的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法律;
- 現在及將來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
- 因本公司及集團成員公司的財務、商業、業務、各種權益或活動,而對本公司及集團成員公司具有管轄權限的香港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等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向本公司及集團成員公司施加的、或與本公司及集團成員公司訂立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根據本公司為配合制裁,或為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而設的任何集團通行方案,履行本公司與集團成員公司分享及/或共用資料及資訊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使本公司的承讓人或準承讓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擬與之合併的或者本公司擬向其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的任何人士)、本公司對客戶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夠評估有關轉讓、合併、處置、參與或附屬參與的標的交易;
- 與上述直接有關的其他用途。
本公司可就所有上述用途進行條例所定義的“核對程序”。
本公司希望按此段落所指明的方式,將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 本公司使用資料進行直接促銷,僅為自願性用途。本公司為此用途使用資料,必須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可包含不反對該項的用途選項)。除非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否則本公司不得使用本資料進行直接促銷。
就此:
- 本公司可以不時將持有的客戶的全名、聯繫方式(例如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住宅地址)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 可以推廣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
- 除會推廣各種服務和信用便利外,本公司希望向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上文第5(i)段所述的資料,以供他們推廣相同或類似的服務、產品及項目,而本公司必須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可包含不反對該項用途的選項) - 客戶可以在要求表格(如下所定義)中提供書面同意;
- 本公司可向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上文第5(i)所述資料以獲取收益,而當本公司如上文第5(iii)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表示不反對時,將會向客戶表明是爲了獲取收益而向他人提供資料;和
- 本公司及集團成員公司和上文第5(iii)段所列的其他人可以不時聘請第三方代為提供推廣服務,並爲該等目的而與有關第三方共享第5(i)段所述的資料。
為表示同意 / 不同意使用 / 提供其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客戶必須填寫本聲明附帶的“選擇退出請求 – 使用 /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要求表格”)。
如果客戶不希望本公司使用其資料或提供其資料給其他人士用於上述直接促銷目的,並且也希望本公司通知其他人士停止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以在要求表格中說明,或者隨時通知本公司。
如客戶未有填寫表格,可能意味著本公司和集團成員公司可以使用其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並且本公司可能將個人資料轉移給集團成員公司以獲取收益或者供集團成員公司作直接促銷用途。
-
本公司所持有關於客戶的資料將會保密,但本公司可為第4段所述目的,向下列各方(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是其他地方者)提供此等資料:
- 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根據任何具有約束力或者適用的法例、法令、規則或法院命令的要求,或者根據其應該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自律監管機構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商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或者根據任何合約義務,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有義務或按規定應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 任何獲得客戶的明確或暗示同意的人士;
- 在本公司的業務運作上,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收債、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 任何集團成員公司;
- 盛滙商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希望為本公司的放債業務提供融資的任何其他人士;
- 對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承諾為該資料保密的集團成員公司;
- 任何客戶正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
- 本公司的任何承讓人或準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所具有的權利的受讓人(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或根據與按揭證券公司達成關於本公司出售抵押權或其他擔保品的合約安排而可能需要或必要的其他人士;
- 向客戶開具支票的人士的銀行,以便能夠向該人士確認該支票已經向相關客戶付款;
- 信貸資料機構,以及在發生拖欠款項的情況下,亦可提供予收數公司;
- 本公司擬與其合併或本公司擬向其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的任何其他人士;
- 如有關客戶已按上文第5段的規定表示同意,則可提供予該客戶已同意本公司可為自願直接促銷目的而轉移其資料的任何人士。
-
如出現拖欠還款的情況,除非拖欠金額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否則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相關客戶及/或擔保人及/或抵押人的賬戶資料及按揭貸款資料,將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款項後繼續保留五年。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還款為期超過60天的嚴重情況,該賬戶資料以及按揭貸款資料會在該欠款獲得全數清還之後被信貸資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完結時期為準)。
如申請消費信貸,當客戶透過全數還清款項而結束帳戶時,並在緊接帳戶結束之前五年內沒有任何嚴重拖欠情況(拖欠款項超過60天),客戶有權指示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機構要求從該機構的資料庫中刪除與上述被結束帳戶相關的任何帳戶資料及與按揭貸款相關的任何資料(如適用)。
本公司可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從信貸資料機構獲得客戶的信用報告。如果客戶希望查閱信用報告,本公司將提供相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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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檢討現有的消費信貸便利,本公司可不時查詢信貸資料機構持有的關於客戶的消費信貸資料,以方便本公司考慮下列事項:
- 提高信貸額;
- 削減給予的信貸(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信貸或減低信貸額);和
- 訂立或實施關於客戶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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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條例以及守則條款之情況下,任何人士有權:
- 查詢本公司是否持有關於他的資料,並取閲該等資料;
- 要求本公司更正與他有關的任何不準確的資料;
- 查詢本公司關於持有資料的政策和慣例,並了解本公司所持有的資料的性質;
- 就有關消費信貸資料方面,要求本公司告知哪些資料(包括按揭貸款(如適用)的資料)會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要求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的信貸資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及更改資料之要求。
在符合條例規定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對提出查閲或改正資料要求的人士收取合理的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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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關於查閱或更正資料、索取相關政策及慣例、或查詢本公司持有的資料種類等要求,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環
畢打街20號
會德豐大廈17樓
MoneySQ Limited
個人資料保護主任收
電話: (852) 2219 2222
傳真: (852) 3899 2333 -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根據條例具有的權利。
如本通知的中文本與英文本意義不符,應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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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實際年利率由最低3.8%至最高48%。最終獲批核之利率將按個別客戶信貸狀況而定及有所不同,供款期為6個月至60個月。以貸款港幣$50,000、實際年利率3.8%及還款期12個月計算,每月供款額為港幣$4,253,總還款額為港幣$51,036。